 |
黎川境内资源丰富,物产富饶,
气候宜人,风景秀丽,素有“钟
灵毓秀 黎明山川”之称。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实业,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县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县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本县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客商来我县投资,简化办事程序,自客商提出立项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个工作日内办妥县内一切手续,并统一由县招商局义务代办。县“集中办事大厅”优先为客商投资企业经营过程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四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50年;工业、种植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客商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五条
客商在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无偿提供厂房建设用地。该土地使用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期限一致,但一般不超过50年。
第六条
对客商在县工业园区外投资使用土地给予优惠。从事房地产开发、兴建商业、娱乐、服务营业中心以及其它用地,根据地段分级的
 |
江西黎川县的工业产品 |
评估情况,减收土地出让金;兼并、整体购买县内工业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除外);新办工业企业,其厂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客商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0.5至1元。客商投资治理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水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客商在上述“四荒”之外投资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如系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客商在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所涉及到企业的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客商在工业园区以外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涉及的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县内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第十条
对重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绿卡”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持“绿卡”的企业中或在运输途中进行检查或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持“绿卡”人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个人生活习惯,不准擅自对持卡人员进行人身、车辆、住宿地检查。
第十一条
客商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第一年和第二年由财政全额拨补,第三至第五年由财政按50%拨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如客商投资企业系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第六至第八年继续给予拨补50%所得税的优惠。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参与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资源开发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第四、第五年减半征收。从事松香、竹笋、香菇等林副产品生产的,一律免收林业规费。
 |
黎川县委书记叶建青和参观《红
土地-美丽的第二故乡》的上海
知青合影。 |
第十三条
对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对客商在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在县工业园区以外的新办工业企业,如纳税额达一定规模的,也给予奖励,奖励期为三年。奖励标准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确定,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5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12.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奖励比例为40%;2.5万元以上不满12.5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0%。新上企业在投产三年后如企业年度纳税比上年仍有较大幅度增长的,给予企业经济效益上台阶奖。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未涉及而客商又有要求的优惠待遇,县政府可根据客商要求一事一议,作出相应的承诺优惠。
第十五条
县内个人在本县内投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内容:
钟灵毓秀
黎明山川
黎川县基础设施
黎川县工业经济
黎川县农业经济
黎川县旅游资源
|